本标准是对zb j62 006.1—87《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液压机噪声限值》的修订。本标准与zb j62 006.1—87的技术内容基本一致,仅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编辑。
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zb j62 006.1—87。
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。
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天津锻压机床厂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乔志明、陈在炳。
本标准于1987年4月首次发布。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液压机的声功率级和声压级的噪声限值。
本标准适用于单柱校正液压机、塑料制品液压机、四柱液压机(以下简称液压机)。其他以矿物油类为传动介质的中小型液压机也可参考使用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jb/t 3623—1984 锻压机械 噪声测量方法
3 噪声限值
3.1 液压机在连续空运转时的噪声a计权声功率级lwa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。
3.2 液压机在连续空运转和负荷运转时,在规定位置和操作位置的噪声a计权声压级lpa均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。
4 测量方法
本标准的测量方法应按jb/t 3623的规定。
5 使用说明
本标准的使用说明见附录a(标准的附录)。
附 录 a
(标准的附录)
本标准的使用说明
a1 凡是新设计或改进设计的试制样机、小批试制的新产品,或工艺、材料改变后生产的第一批液压机产品,以及进行质量等级评定、性能试验的液压机产品,均应测定噪声声压级,推荐测定噪声声功率级。
a2 正常批量生产的液压机产品,在出厂检验时可只测定噪声声压级。 |